天舟一号运抵文昌 预计4月中下旬发射升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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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凡是排拒在外而欲强行进入大学及其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应以犯罪论处。
[22]无独有偶,在日本爱知大学事件中,大学自治权与警察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再次显现。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大学承继了驻卫传统,普遍采用驻卫警察作为校园治安管理的主体,大学驻卫警察的法律地位被法律所确认。
第三,大学体制和学术传统的特殊性决定了,以校长为代表的大学当局必须在校园安全管理中处于主导甚或领导的法律地位,这样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创新体系和社会良心守护的自洽性。1927-1937十年间请愿巡警设置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自募驻卫警察。然而,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对学术事务基本规律的背反和社会自治制度特性的忽视甚或误读。根据《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第7、8条的规定,驻卫警察由学校自行遴选招募,应募人员必须受过初级警察教育或专业训练,或高中毕业服完兵役,或曾受军事训练并担任士官以上职务者。根据《驻卫警察使用警械管理办法》之规定,大学驻卫警察可自行配备警棍,配备枪枪支和其他警械须向警察机关申请,警械枪弹由主管警察机关发给,警械的保管、使用、造成后果等均按《警械使用条例》办理。
故此,大学自主权的行使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力的制约,比如法律保留原则的遵循、财政给付的国家依赖、重大教育案件的司法审查,等等。但是,十多年来我国大学校园安全问题也不断凸显。在那个案子中,包括沙普利斯(Jesse Sharpless)在内的六名男子因为展出一幅正与女人处于淫秽、不雅姿式的男人的图画而被定罪。
[25] 直到一个半世纪后的1966年,马萨诸塞州仍然试图将此书列为禁书。所以,只要一个作品中对性的描绘尚未达到淫秽的程度,该作品就在第一修正禁的保护范围内。[8] 例如,1663年,英国国王的朋友查尔斯·赛德林(Charles Sedley)爵士在一家酒馆喝醉后,登上了酒馆的阳台,脱掉了身上的衣服,冲着阳台下集聚的人群喊了一些引起公愤(aroused publik indignation)的话,并把酒瓶扔向人群。[43]2.变化中的淫秽标准:对希克林标准的质疑不过,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司法界(特别是联邦法院)也开始质疑希克林标准。
在经过陪审团审判之后,米勒被定罪。[47] 伍西法官认为,虽然《尤利西斯》这本书中包含某些色情的描写,但色情不是整部作品的基调,所以这本书不属于淫秽作品,海关也不可以以淫秽为由而拒绝该书进口。
如果第一修正案还有什么意义的话,……[就在于它]允许人们对当代社区的既定道德标准提出抗议。[54]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在Roth案中判定:淫秽作品不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范围之内[55]。关于该法案的具体内容,见后文Bulter案。该法禁止邮寄淫秽的、下流的、猥亵的、或者肮脏的物品。
[95] Paris Adult Theatre I v. Slaton, 413 U.S. 49, 73 (1973).[96] 47 CFR § 73.3999: Enforcement of 18 U.S.C.1464.[97] Reno v. ACLU, 521 U.S. 841 (1997).[98] 同上,第874页。[95](三)Miller案的影响Miller 案中确立的判断淫秽的标准,虽然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但这一标准至今仍然是有效的。布坎南大法院官明确指出,不应该用希克林标准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81] 在这里,布坎南大法官将以往的社会重要性(social importance)换成了社会价值(social value)。
依据这个标准,只要一个作品的某个片段可能使一个意志薄弱、容易受影响的人(譬如未成年人)堕落或者腐化,则该作品就可能被认定为淫秽作品。[85] Franklin Robbins Steven Mason, The Law of Obscenity, or Absurdity, 15 St. Thomas L. Rev. 517, 526-27, 529 (2003).[86] 同上,第526页。
[57] 前注[55],Roth案,第484-85页。[5] 美国政府之所以未能扫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这种自由被认为是包含传播一般色情的自由。
美国的经验,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代表多数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首席大法官伯格做出如下裁定:首先,重申了Roth案确立的原则——淫秽表达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样,经过十多年的诉讼,《儿童在线保护法案》最终还是不能施行。[45]在1933年的Ulysses案中,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伍西(John Woolsey)对希克林标准进行了修正。[39] 此后,该标准在全美得到采用:不仅法院在审理淫秽案件时使用该标准,而且有些州的立法也采用类似希克林标准的语言来界定淫秽。(3) 从整体上看,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104] ACLU v. Gonzalez, 478 F. Supp. 2d 775, 813 (E.D. Pa. 2007).[105] 其中一个例外是儿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21] See Laurence Trib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906 (2d ed. 1988).[22] Commonwealth v. Sharpless, 2 Serg. R. 91 (Pa. 1815).[23] Commonwealth v. Holmes, 17 Mass. 336, 340 (1821).[24] 前注[8],Dennis文, 第55-57页。
[12]不过,这种情况在1727年发生了转变:在当年的Curl案中,普通法院第一次以淫秽为名来惩罚色情材料的传播。这条新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希克林标准的缺陷。
[35] 该法最主要条文,就是禁止邮寄淫秽的(obscene)、下流的(lewd)、猥亵的(lascivious)、 或者肮脏的(filthy)物品(包括书刊、图片、印刷品等)。(二)美国的早期淫秽法1.美国淫秽法的产生及兴起在19世纪以前,和英国的情况相似,北美殖民地的人们对于色情作品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没有多少关注。
[88] 尼克松在三年时间内任命了四名保守的大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最高法院的法官组成。来源:《东吴法学》2012年秋季卷。[18] Queen v. Hicklin,L. R. 3 Q. B.360, 371 (1868).[19] 同上。[71] 在该案中,杰克贝里斯(Nico Jacobellis)是俄亥俄州一个电影院的经理,因为播放一部名为《情人》(The Lovers)的法国电影而被定罪。
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促进思想和资讯的流通,进而使人们认识事物的真相(或真理)。[25] Lynn Hunt, The Invention of Pornography, 1500-1800: Obscenity and the Origins of Modernity 21 (1993).[26] 见后文Memoirs v. Massachusetts, 383 U.S. 413, 424 (1966).[27] Paris Adult Theatre I v. Slaton, 413 U.S. 49, 104 (1973) (Brennan, J., dissenting).[28] Franklyn S. Haiman, Freedom of Speech (Skokie,III.: National Textbook, 1976), p. 112.[29] 前注[8],Dennis文, 第51-52页。
[66] Don R. Pember, Mass Media Law (13th edition),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438 (2003).[67] Kingsley Intern. Pictures Corp.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State of N.Y., 360 U.S. 684, 685 (1959).[68] 同上,第688页。[71] Jacobellis v. Ohio, 378 U.S. 184 (1964)[72] 同上,第185-86页。
[10]这种情况,在英国早期的另一起淫秽案中也有所反映。[11] 所以,不可以将它当作普通法上的一种犯罪来惩罚:一种冒犯宗教的行为,比如公开亵渎神灵,是可以被起诉的。
[38] 前注[6],Boyce文,第314页[60]那么,究竟该如何区分淫秽与一般的色情作品呢?布坎南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提出了一个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的新标准:普通人适用当代社区标准对其进行衡量时,从整体上来看,该作品的主导性主题是否意在激起淫欲。2007年3月,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判定,政府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于是签发了针对COPA的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37]由于当时联邦和各州的反淫秽立法都没有明确界定何为淫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参考英国的标准。
[43]2.变化中的淫秽标准:对希克林标准的质疑不过,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司法界(特别是联邦法院)也开始质疑希克林标准。和所有社会中的人们一样,美国人也不得不在两种利益之间做出妥协和平衡:一方面,为了保护公共道德和秩序、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必要对淫秽色情加以限制。
赛德林的行为引发了一场小骚乱,酒馆的门和窗户都被愤怒的人群砸坏。例如,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在1995年制定了一项行政法规,禁止任何电台或电视台:(1)播出淫秽的内容。
在1868年的Hicklin 案中,英国女王法庭(the Court of Queens Bench)解释了《淫秽出版物法》中淫秽的含义。[90] 其中对后来影响最大的,就是Miller 案,因为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多数法官重新定义了淫秽,而且这一标准至今仍然有效。